现行规范中关于燃气放散管高度的要求条文摘录(1)

发布日期:2022-09-27 09:16 浏览次数: 字号:[ ]

本文摘录现行规范中关于燃气放散管高度的要求条文,因为涉及规范较多分2期整理。

01 GB50028-2006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2020年版)中涉及到放散管管道的地方很多,先看看对于常见的调压柜的条文要求:

6.6  调压站与调压装置

6.6.10  调压站(或调压箱或调压柜)的工艺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7  调压站放散管管口应高出其屋檐1.0m以上。

调压柜的安全放散管管口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4m;设置在建筑物墙上的调压箱的安全放散管管口应高出该建筑物屋檐1.0m;

地下调压站和地下调压箱的安全放散管管口也应按地上调压柜安全放散管管口的规定设置。

注:清洗管道吹扫用的放散管、指挥器的放散管与安全水封放散管属于同一工作压力时,允许将它们连接在同一放散管上。


6.5  门站和储配站

6.5.12  高压储气罐工艺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6  当高压储气罐罐区设置检修用集中放散装置时,集中放散装置的放散管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6.5.12-1的规定;集中放散装置的放散管与站内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6.5.12-2的规定;放散管管口高度应高出距其25m内的建构筑物2m以上,且不得小于10m;

 

5 净化 的5.14  放散和液封 中有条文要求:

5.14.2  设备和管道上的放散管管口高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放散管直径大于150mm时,放散管管口应高出厂房顶面、煤气管道、设备和走台4m以上。

2  当放散管直径小于或等于150mm时,放散管管口应高出厂房顶面、煤气管道、设备和走台2.5m以上。

知道GB50028修订进程的朋友应当知道,标准中的关于煤制气的4与5章节,已经废止啦,其具体内容有新标准《人工制气厂站设计规范》GB51208-2016。此处引用该条要求,是想摘录其条文说明——小管径的放散管高出4m后其稳定性较差,不是一味的高就好,高了带来其他的隐患。对应条文解释:

5.14.2  设备和管道上的放散管管口高度应考虑放散出有害气体对操作人员有危害及对环境有污染。《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 6222中第4.3.1.2条中规定放散管管口高度必须高出煤气管道、设备和走台4m并且离地面不小于10m。本规定考虑对一些小管径的放散管高出4m后其稳定性较差,因此本规定中按管径给予分类,公称直径大于150mm的放散管定为高出4m,不大于150mm的放散管按惯例设计定为2.5m而GB 6222规定离地不小于10m,所以在本规定中就不作硬性规定,应视现场具体情况而定,原则是考虑人员及环境的安全。

 

10.2.39  工业企业用气车间、锅炉房以及大中型用气设备的燃气管道上应设放散管,放散管管口应高出屋脊(或平屋顶)1m以上或设置在地面上安全处,并应采取防止雨雪进入管道和放散物进入房间的措施。

提醒注意:

1、条文中对于放散管高出建筑的参照注意区别:出现了屋檐1.0m、建构筑物2m以上、屋脊(或平屋顶)1m这3种不同的参比基准,按照其工程对应条款,注意别混淆就好。

2、10.2.39中提出了锅炉房的放散管要求,但注意在《锅炉房设计标准》GB50041中要求是不一样的,详见下一条规范要求。

 

02 GB50041-2020

《锅炉房设计标准》GB 50041-2020

13.3.4  燃气管道上应装设放散管、取样口和吹扫口,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其位置应能将管道与附件内的燃气或空气吹净;

2  放散管可汇合成总管引至室外,其排出口应高出锅炉房屋脊2m以上,并应使放出的气体不致窜入邻近的建筑物和被通风装置吸入;

3  密度比空气大的燃气放散,应采用高空或火炬排放,并应满足最小频率上风侧区域的安全和环境保护要求;当工厂有火炬放空系统时,宜将放散气体排入该系统中。

注解:按说这种规范要求应当遵从专业标准,在前言修订说明中“对直接引用自其他标准的条文做了大量的删减”,只是很遗憾,在其2020版中,仍然有这样一个与 GB50028-2006的10.2.39条放散高度不同要求的细节。

 

03 GB51102-2016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设计规范》GB51102-2016

6.2.6  放散装置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进(出)站管道事故放散、总几何容积大于18m3固定式储气瓶组事故放散、压缩天然气供应站与天然气储配站合建站内储气罐检修及事故放散应设置集中放散装置。集中放散装置的放散管口应高出距其25m范围内的建(构)筑物2m以上,且距地面高度不得小于10m。

2  压缩机、加气、卸气、脱水、脱硫、减压等工艺设备的操作放散、检修放散、安全放散的放散管口和储气井、总几何容积不大于18m3固定式储气瓶组的检修放散、事故放散、安全放散的放散管口应高出距其10m范围内的建(构)筑物或露天设备平台2m以上,且距地面高度不得小于5m。

3  不同压力级别的放散管宜分别设置。

4  采用人工操作控制的放散装置宜将放散的天然气引至管道或容器内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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