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规范中关于燃气放散管高度的要求条文摘录(2)
04 GB50156-2021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
7 LPG加气工艺及设施
7.1 LPG储罐
7.1.3 储罐的管路系统和附属设备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储罐应设置全启封闭式弹簧安全阀。安全阀与储罐之间的管道上应装设切断阀,切断阀在正常操作时应处于铅封开状态。地上储罐放空管管口应高出储罐操作平台2m及以上,且应高出地面5m及以上。地下储罐的放空管管口应高出地面5.0m及以上。放空管管口应垂直向上,底部应设排污管。
注:《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51142-2015的条文 9.3.7 要求与此相同。
4 地上储罐安全阀放散管管口应高出储罐操作平台2.0m以上,且应高出地面5.0m以上;地下储罐安全阀放散管管口应高出地面2.5m以上。
8.3 CNG工艺设施的安全保护
8.3.8 加气站的天然气放空管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同压力级别系统的放空管宜分别设置;
2 放空管管口应高出设备平台及以管口为中心半径12m范围内的建(构)筑物2m及以上,且应高出所在地面5m及以上;
3 放空管应垂直向上。
9.4 LNG管道系统
9.4.6 LNG设备和管道的天然气放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加气站内应设集中放空管,LNG储罐的放空管应接入集中放空管,其他设备和管道的放空管宜接入集中放空管;
2 放空管管口应高出以管口为中心半径12m范围内的建筑物顶或设备平台2m及以上,且距地面不应小于5m;
3 低温天然气系统的放空应经加热器加热后放空,放空天然气的温度不宜低于-107℃。
05、GB51261-019
《天然气液化工厂设计标准》 GB51261-2019
9.5 火炬设施及全厂集中放散设施
9.5.12 集中放散总管管口的高度应高出距其25m内的建(构)筑物2m以上,且距地面不应小于15m,并应满足安全和环境保护的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06、CJJ51-2016
《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1-2016
6.2 置换与放散
6.2.5 临时放散管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放散管应远离居民住宅、明火、高压架空电线等场所。当无法远离居民住宅等场所时,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2 放散管应高出地面2m以上。
3 放散管应采用金属管道,并应可靠接地。
4 放散管应安装牢固。
07 GB51131-2016
《燃气冷热电联供工程技术规范》GB51131-2016
5.3 辅助设施
5.3.3 燃气管道放散口应高出屋脊(或平屋顶)1m以上,且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4m,并应采取防止雨雪进入管道和放散物进入房间的措施。